大华观点税收的配套环境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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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华观点税收的配套环境和措施
税收是招商引资的有效手段,但是单纯的低税率手段并不能真正有效地为一个地区吸引外来投资。这也就是说,虽然税收对投资活动的影响很大,但是它具有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例如上一节中提到的香港对外优惠的 “三低”政策,税收就只是政策之一,除此之外,汇率政策、利率政策也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三低”政策对于香港这类面积有限的经济体来说基本可以满足其对外招商引资的需求,但是面对更大的经济体来说就无能为力了。也就是说,如果希望真正有效地吸引招商,还需要各种复杂的配套政策。
这里所说的经济体规模并不单单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总量,还包括其控制范围、政策协调范围等。由于面积较小,香港在进行地区洽理时相当于大国的一个城市,其需要平衡的利益关系也非常有限;而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说,治理起来就要比香港要复杂得多,它们在进行税收刺激时需要更加复杂的法律、政策的支持体系。
为了让大家有个更加直观的认识,下面我们以越南招商引资的例子来进行分析。
越南是中国的近邻,也是东南亚地区颇具影响的一个国家。由于受到长期殖民统治的困扰,越南在独立初期相对较封闭,拒绝外来投资的进入。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它开始逐渐转变国家经济的发展思路,转而以开放的态度接受外来的资本。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对外开放活动类似,越南的对外开放也是从沿海地区开始的,而充当这些地区对外开放排头兵的正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由于邻近中国和印度两个对外开放大国,越南招商引资政策中的税收优惠力度很大,被称为是整个亚洲地区蕞具开放吸引力的国家之一。
越南国内根据商品生产周期、商品的出;口属性等不同情况对商品征收不同的税率。为了蕞大限度扶持国内企业的发展,鼓励投资者兴建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企业和刺激出口,越南制定了企业税率递减政策。当地政府规定,出口加工区内服务性外资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之后3年按照纯利润的 7.5%缴税,以后每年按照纯利的 15%缴税,没有出口税。由于税收是从盈利之年才开始算,就避免了一部分企业对当地的〝掠夺性投机获利〞的行为。同时,为了兼顾出口和国内产品的供应,越南规定,只要是出口80%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就可免征企业所得税4年,此后4年按照纯利润的 5%缴税,以后每年按照纯利润的10%缴税。类似这样的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了越南对外出口和对内商品供应的双重需求,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这种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让投资者将主要精力放在对外出口上的同时,也能兼顾对越南国内市场的开发。但是,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真正吸引国际投资,越南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除了税收优惠之外,他们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当地的土地政策就和税收优惠相呼应,非常适合海外投资者。
越南的土地政策和其税收政策一样,非常重视对企业的长远培养。很多国家和地区在进行招商引资时,首要收益都来自子租赁或出售收入,因此他们为了将招商引这的潜在经济效能挖掘出來,往往不惜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拼命提商土地价格,结果不仅没有得到土地价值,还吓走了投资者。越南的土地政策则不是这样,他们规定,土地的使用价格支付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甚至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偿还。这就和越南鼓励企业长期发展,并且经营—段时间之后才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的基本指导恩想保持了一致。
越南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没有限定具体区域,但是从其鼓励出口的基本税收倾斜方向可以看出,这种政策更加适用于沿海地区。为了兼顾整个国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尽量开发那些不太适用于税收优惠的地区,越南在内地采取了更加灵活的土地定价方式。
在制定政策时,越南中央政府给各省留有了很大的自主操作空间。2007 年越南中央政府就把土地的定价权下放到各省,各省有权决定土地价格,而不再是只能在中央政府所定底价的 20%范围内上下浮动,各个地方政府都可以制定更适合自己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例如,岘港市政府就负责投资项目的相关拆迁费用,并负责为外国投资者办理土地租用手续,有的开发区甚至还帮助外国投资企业联系出口订单。
越南的这些举措很好地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不仅为沿海地区,还为广大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和条件,是使用税收政策进行成功招商引资的一个典范。
除了实施土地等政策外,越南还感觉到单纯依靠税收优惠和政策制定已经不能满足所有投资者的需求,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必不可少。在这方面,越南做得更加出色。在1987年12月,越南颁布了一部被称为“在东南亚沃土上蕞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法”、旨在鼓励外来投资的法律-《外国投资法》。在这之后,越南又颁布了另一部重要的保障外来投资权利的法案《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两者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一,外资的投入不受限制。外资投入联营企业的法定资本没有蕞高限额规定,只规定了:投资额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总额的30%,投资期限可长达20年至50年,外资企业不被国有化,合资、合作双方和外国独资企业可以全权决定自己的生产和经营计划,国家不进行干涉这几项;其二,外国投资者能够以合资、合作、独资三种形式向越南投资,其中合资、合作企业的外资方可以用外币、厂房、设备、技术专利作为法定资本;鼓动外国投资者引入高科技领域,从而利用当地的劳动力、资源生产出口产品来替代进口产品;鼓励向旅游、服务业和边远落后地区投资,并且这些投资可以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措施。其三,投资条件十分优惠,外国投资者只需要交纳所得利润的 15%至25%的所得税。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产品出口量,外资企业可以在赢利之年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随后两年减免所得税 50%,凡属鼓励投资的项目,条件进一步优惠。联营企业自赢利之日起,免征4 年所得税,随后4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交纳为所获利润的10%至 14%。
为了提高开放程度,越南政府于 1990年6月、1992年 12月两次对外资法案进行了大规模、根本性的修改、补充。通过这些补充,越南政府确定了允许越南私人经济组织单独与外国合作,由双方联营变为多方联营;放宽所得税的减免征收面;外资企业活动期限由过去的20年至50年延长到50年至70年;允许外资企业在外国银行开办账户;给子外商独资企业纳税优待等优惠项目。在对外资法修订的同时,越南在这个法案发布后的6年多时间里先后补充了九十多个与引进外资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帮助越南的招商引资向着系统化、成套化和稳定化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非常适合做一个国家经济开放的排头兵政策,但是这种政策不可能解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招商引资中遇到的一切问题,为了能够发挥其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必要的配套环境和措施一定不可以忽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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