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关于越南的冷知识?
今天来说一个,在中国网络上普遍流传,甚至连有些越南人都相信的---越南土地私有。
在越南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出现过多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1959年以前,土地所有权有2种:国有和私有。
1959---1980年间,存在3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国有,集体和私有。
1980年后至今,只有一种形式:土地全民所有制。
土地全民所有制,蕞早出现在1980年的越南宪法中,随后各版本的宪法延续了该制度。
这个土地全民所有制是个什么意思?
这些在越南的《宪法》和《土地法》中有描述。
2013版宪法和土地法中,清楚的规定了“土地属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所有者,统一管理”。
土地使用人(各组织,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实施权利职能的主体,从而,土地使用人不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然而,各组织,家庭,个人才是越南大部分土地的使用主体,因此,这些人获得由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被越南民法认定为土地使用人的一种财产。
当然,越南的土地法也赋予了土地使用人的很多不错的权利。
除一般权利外(像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权利,土地被征用后,获得国家经济补偿的权利等等),土地使用者还拥有8项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权,具体如下:
2013年《土地法》第16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交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等权利。(这可能是很多人误认为越南土地私有的一个原因------因为可以买卖土地,但是,允许交易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另外,越南的土地征用制度,也可以说明,越南土地并不是私有。
越南土地法规定,当国家因国防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征用土地时,土地使用人需要将土地交出,如果拒绝,国家将强制回收,虽然,土地使用人,有权获得国家经济补偿,但是,土地征用补偿金多少是由国家决定的,土地使用人无权与国家讨价还价,即使,觉得补偿不合理,仍然需要将土地交给国家,否则,将强制执行。
土地使用人无权与国家商议征地补偿价格,这种规定与财产所有权的定义不符,所以,土地不被看作土地使用人的财产。
因此,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越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只是人们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限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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