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私有化自由买卖?国家性质决定这是谣言个人只有使用权
近期关于越南的信息中,有一则关于越南土地私有化的信息,传闻越南进入深化改革,将原来的国有土地政策废除,变为私有化土地。那么这则传闻是否是真实的,显然这是一则谣言,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越南的土地是全民所有制,国家统一管理,不可能存在土地私有化。那么越南土地改革的真相是什么呢?
越南土地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固定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时,当时越南民主共和国实现土地重新分配,进行减租运动。没收帝国主义者和越奸的土地,把一部分分给农民,一部分用作农场,重新分配阮朝时期的公田,无论男女均可享有土地,把无主土地暂分给农民耕种。在1945 年 11 月内务部门下发减租法令,促进农业生产。
1946年法国殖民者卷土重来,打断了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改革进程,退守越北解放区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实现减租、减息、缓债的土地政策,向地主阶级征收较重的农业税,1953 年发动群众彻底减租,甚至包括退租。这一时期由于需要团结一切力量对抗法国殖民者,土地政策执行并不到位,土地还是掌握在封建地主手中。
1953年开始越南民主共和国对抗法军上逐渐占优势,越南为了“消灭封建制度的土地占有,实现耕者有其田,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生产,推动抗战”,开始进行全面的土地改革。1953 年4月12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进行土地改革,采取没收、征收、征购的办法取得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
北越土地改革蕞终成功,瓦解了越南两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得农民拥有自己的天地,促进农业生产,为越南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越南的统一创造了条件。
越南民主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体现土地全民所有。越南进行了农村合作社运动,蕞终使得越南土地性质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1975年越南南北统一,越南南方进行一轮社会主义土地改革,通过说服、征购、没收等方法重新分配土地,进行农村合作化运动,蕞终在越南南方实现土地全民所有制。
越南统一化,越南南北进行全面合作化运动,凸显土地全民所有制。但是由于准备不足,以及盲目照搬苏联的农业模式等原因,这种合作化并没有给越南带来经济社会大发展,反而使得越南农村出现粮食减产等问题。越南1976 年粮食产量为一公顷产出2230 公斤,1977年为一公顷产出1940公斤,1978年为 为一公顷产出1750 公斤。减少减产使得原本有粮食出口的越南每年需要进口大量粮食,1976年越南进口120万吨粮食,到1980年粮食进口猛增至200万吨。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1981年在黎笋就开始进行农村改革,当时越共模仿中国农村改革,进行“三五承包制”(即插秧、施肥管理、收割三个生产环节承包到个人;整地、育种、肥料、水 利灌溉、防治虫害五个生产环节承包给集体)。
黎笋的这一改革越南的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对缓和越南多年的经济危机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土地性质,1986年黎笋去世,长征上台召开越共六大,开始革新开放。在这种背景下,越南的土地制度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1988年4月5日,越南全面进行家庭承包制。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集体不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一农村土地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大大促进越南农业发展,现在越南已发展为世界第二大大米出口国。
关于越南土地的性质,越南《宪法》、《土地法》、《住房发》均有规定,以法律的性质规定了越南土地全民所有制的问题。
越南现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宪法,源自于1946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该宪法于2013年进行过修订。1992年《越南宪法》继承了1946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土地全民所有制的条款。
这个《越南宪法》规定强调越南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权外,也明确了组织和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另外一部重要的越南土地法律是1987年开始制定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地法》,当时是为了适应越南革新开放制定的土地法律,这部法律经过了1993年和 2003、2013年三次修订。
该《土地法》规定了“土地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国家把土地交给农场、林场、农业合作社、农业生产集团、企业、人民 武装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统称为土地使用者)稳定、长久地使用。”
越南土地的使用权可分为长期使用权和有期限使用权,对于期限使用权,分别分为5年、20年、50年、70年、90年等使用年限。
越南常见拥有宅基地的房屋,就是建设在拥有长期稳定使用权的土地,所以这类房屋只能越南人购买使用,而且由于土地稀缺价格高昂。而外国人可以购买的高层公寓住宅就建设在有期限使用权的土地上,而且外国人购买的房屋只有50年的使用权。
越南现行《土地法》为2013年越南国会蕞新修订,对土地所有权、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代表的权利,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延长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土地价格变动和土地价格市场变动等作出详细的规定。网络上盛传的所谓“越南土地私有化”就是关于这次的《土地法修订案》,这部土地法并没有对所有制进行改变,依然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国家统一管理,个人和组织只有使用权。
越南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而是特殊的一种权益。土地使用者得到国家提供土地、长期稳定或有期限地租赁土地,而这个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在出租、继承、赠送、抵押、担保、投资以及政府征收时享有获得补偿。
这部《土地法》规定越南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要得到政府认可并前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越南领导层对于土地所有制问题可以说十分看重,在修订涉及土地的法律时,越南领导层都会发声,表示“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是人民的生活来源,是国家的庞大资源和财产。土地属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和统一管理。”所以所谓“越南土地私有化”根本就是谣言,在越南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下根本就是不可能实现。
《八月革命后越南的农村土地政策》、《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地法》、《修改土地法律政策,适应当前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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