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指南|越南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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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越南投资指南|越南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政策分析
近年来,越南始终是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热门目的地。越南是中国在东南亚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也是当前“一带一路”倡议重要的参与国。特别是考虑到越南独特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治环境、充足的劳动力和相对开放的外商投资政策,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外商投资者。
2020年越南通过了新修订的《投资法》(The Law on Investment),推行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这将进一步推动外商对越南的投资活动。中国企业在开展越南投资时,也应当首先核查自身投资项目是否受到越南市场准入政策的限制,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判断投资活动是否需要经过越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六条之规定,该条所称之“禁止投资类项目”,指的是可能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文化以及大众健康等的项目。该条款明确列明了越南禁止投资的项目,除了一些明显的违法犯罪活动之外(包括《投资法》附录1中规定的各类毒品交易、卖淫、买卖人口、人体组织、尸体、人体器官或人体胎儿等),还包括《投资法》附录2中规定的各类化学品、矿物交易、讨债服务业务(Provision of Debt Collection Services)。
越南政府也同时颁布了31/2021/NĐ-CP号法令,并且公布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根据该目录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包括:国家垄断经营的贸易领域;各种形式的媒体和信息收集;水产捕捞或开发;安全调查服务、司法鉴定、财产评估、公正等各类司法服务;暂时进出口货物等。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七条之规定,该条所称的“限制投资类项目”,即有条件的经营投资项目,是指出于国防、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秩序、社会道德及公共健康的考虑,对于进入某些行业的投资设定了一定准入条件。具体的项目清单规定在投资法附录4中,共227项。
越南《投资法》第七条的第五款明确了准入条件的一些基本形式,主要包括:
(1)对于投资的适用主体及范围的限制;
(3)对于投资者投资具体内容的限制;
(4)为满足投资条件需要提供档案、遵守命令或行政程序;
(5)为满足投资条件需要在政府管理机关办理行政手续;
(6)需要确保在执照、证明、证书或其他确认、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越南政府对于部分投资项目提供了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免征进口税、减免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税、加速折旧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等优惠政策。
(1)投资法16条1款规定的优惠产业,包括:
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及辅助项目;
生产新材料、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具有30%以上附加值的产品和节能产品项目;
生产电子产品、重点机械产品、农机、汽车、汽车零部件及船舶制造项目;
生产属于辅助优先发展工业产品清单中产品的项目;
生产科技资讯产品、软件、数字内容产品的项目;
养殖、加工农产,林产和水产产品;造林和森林保护;制盐;渔业和渔业物流;生产动植物品种及生物科技产品项目;
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再加工或再利用项目;
投资开发、运作、管理基础设施;发展城市公共客运项目;
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大学教育项目;
疾病治疗;生产药品、药材,保管药品;研究制药技术、生物科技及生产新药品;生产医疗设备项目;
为残障或专业人士的运动锻炼、体育竞赛投资场所;保护及弘扬文化遗产价值的项目;
投资建设老人科、神经科、“橙剂”感染患者治疗中心;投资建设老年中心、集中救助中心、残疾人看护中心及儿童福利院;
为创造或参与价值链、产业集群的发展而生产或提供货品及劳动力的项目。
(2)越南《投资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优惠地区,包括:
(3)自获投资核准之日起,3年内到位资金达到至少6万亿越盾,同时自获得营业额之年起蕞晚3年内营业总额每年达到至少1亿亿越盾或雇佣至少3000名劳工的投资项目;
(4)社会住房建设项目,位于农村地区并雇用至少500名劳工的投资项目,根据残障人士法律规定雇用残障人士劳工的投资项目;
(5)高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组织,属于技术转让鼓励清单的技术转让项目,科技及科技企业孵化项目,为服务环保要求而生产、提供技术、设备、产品、服务的企业;
(7)帮助中小型企业的投资项目等。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二十条,越南政府另设定了特别投资优惠政策,用以鼓励发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意义的投资项目。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具体的适用对象包括:
(1)总投资资金至少3万亿越盾,且自获投资核准之日起3年内到位资金至少1万亿越盾的创新、研发中心投资项目,及依政府总理决定成立的国家创新革新中心项目;
(2)投资资金至少3亿亿越盾,且自获投资核准之日起3年内到位资金至少1亿亿越盾、属于投资优惠特别产业的投资项目。
根据越南《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在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规模时,需要经过在项目登记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交国民议会、总理或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国民议会有权审批以下事项:
(a)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包括:
(b)需要改变500公顷以上原用于两季及以上水稻种植的土地用途的投资项目;
(c)需要移民安置山区2万人以上或其他地区5万人以上的投资项目;
(d)需要通过国民议会所决定的特殊机制或政策的投资项目。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除了在第三十条已经规定的事项之外,总理有权审批以下事项:
(a)无论资金的来源是什么,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需要移民安置山区1万人以上或其他地区2万人以上的投资项目;
新建投资项目:机场、机场跑道、国际机场客运大楼、吞吐量为100万吨/年及以上的机场或机场的货运站;
新建投资项目:码头、属于特殊海港的港区,或投资资本为23000亿越南盾以上且属于一级海港的码头和港区,或油气加工投资项目;
涉及******和娱乐场业务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外国人从事的有奖电子游戏业务;
建设房屋(用于出售、出租、租购)和城市地区的投资项目:土地使用规模在50公顷以上或土地使用规模在50公顷以下但人口规模为15,000人以上的城镇地区,或土地使用规模在100公顷以上或土地使用规模在100公顷以下但人口规模为10,000人以上的非城镇地区,或在主管机关认定为国家级文物或国家特殊文物的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无论土地使用规模及人口规模);
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投资项目;
(b)外商在与电信服务有关的网络基础设施、林业、发行出版领域的投资项目;
(c)同时落入2个及以上省级人民委员会投资审批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d)依法需要总理批准投资政策或投资决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除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之外,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以审批:
(a)需要国家划拨、租赁土地而未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需要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投资项目,但土地法规定可不经省人民委员会书面批准的家庭或个人划拨、租赁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除外;
(b)建设房屋(用于出售、出租、租购)和城市地区的投资项目:土地使用规模在50公顷以上或土地使用规模在50公顷以下但人口规模为15,000人以上的城镇地区,或土地使用规模在100公顷以上或土地使用规模在100公顷以下但人口规模为10,000人以上的非城镇地区,或在特别开发区域或特别城镇区域中的历史内城区(根据城市规划项目中确定)进行;
(c)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和商业运营项目;
(d)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海岛和边境公社、区、乡,或沿海村庄、区和城镇,或其他影响国防和安全的区域实施的投资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经过批准的总体规划,有权批准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项目,并在其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
本文内容来源于兰鲸跨境内容团队编写的《越南投资指南》白皮书,我们针对投资者在越南投资的全部流程以及其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分析、介绍以及解答,欢迎联系我们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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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冰律师:兰鲸跨境创始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擅长出海投资、国际争议解决以及涉外刑事领域。 曾获法制日报社 “一带一路 合规之路”十佳律师、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 争议解决领域的领导性人物称号。
兰鲸跨境是专注于中国企业出海、中外机构合作的法律、商业、财税一体化服务平台。平台依托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全球布局,在87个国家建立了分支机构或合作关系,帮助企业出海投资、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实现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跨境合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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